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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室规程规范

发布日期:2018-03-13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408
  6.1.无菌室应设有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室内温度保持在18-24℃,湿度保持在45-65%。超净台洁净度应达到100级。

  6.2.无菌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6.3.严防一切灭菌器材和培养基污染,已污染者应停止使用。

  6.4.无菌室应备有工作浓度的消毒液,如5%的甲酚溶液,75%的酒精,0.1%的新洁尔灭溶液,等等。

  6.5.无菌室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以保证无菌室的洁净度符合要求。

  6.6.需要带入无菌室使用的仪器,器械,平皿等一切物品,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适宜的方法灭菌。

  6.7.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然后在缓冲间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或用75%的乙醇再次擦拭双手),方可进入无菌室进行操作。

  6.8.无菌室使用前必须打开无菌室的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以上,并且同时打开超净台进行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无菌室,再用紫外灯辐照灭菌30分钟。

  6.9.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5%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6.10.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阴性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6.11.吸取菌液时,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

  6.12.接种针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

  6.13.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浸泡在盛有5%来苏尔溶液的消毒桶内消毒,24小时后取出冲洗。

  6.14.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必须经消毒后,才能在水龙头下冲洗,严禁污染下水道。

  参照《药品卫生检验方法》《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无菌检查法)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188.6-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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