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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新版CMA与旧版CMA之间的具体区别

发布日期:2019-06-14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4114

  国家认监委在2018年5月7日颁布了“国认实〔2018〕2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启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替代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详细核对以上新的CMA规则要求,新旧的要求之间具体区别


  a.增加了公正性、投诉、能力验证、判定规则、验证、确认等术语和定义。(条款3)

  b.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对公正性作出承诺。(条款4.2.2)

  c.场所环境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指定成文件”。(条款4.3.1)

  d.设备管理中增加了“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条款4.4.3)

  e.合同评审中增加了“当客户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包含对标准或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合格或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应有相应的判定规则。若标准或规范不包含判定规则内容,检验检测机构选择的判定规则应与客户沟通并得到同意”(条款4.5.4)

  f.分包中: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改为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删除“书面”两字。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条款4.5.5)

  g.不符合工作控制中明确了应(本部分仅列出增加的部分):

  1)明确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2)针对风险等级采取措施:

  3)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包括对以前结果的影响分析:

  6)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条款4.5.9)

  h.管理评审中更改了管理评审输入信息及管理评审输出内容。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信息:

  1)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2)目标的可行性:

  3)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4)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5)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6)纠正措施:

  7)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8)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或检验检测机构活动范围的变化:

  9)客户和员工的反馈:

  10)投诉:

  11)实施改进的有效性:

  12)资源配备的合理性:

  13)风险识别的可控性:

  14)结果质量的保证性:

  15)其他相关因素,如监督活动和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内容:

  1)管理体系及过程的有效性:

  2)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改进:

  3)提供所需的资源:

  4)变更的需求。

  i.抽样中增加了:“如果客户要求的偏离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应在报告、证书中作出声明”。(条款4.5.17)

  j.结果有效性中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条款4.5.19)

  k.结果报告中: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变更为“客户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变更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增加了: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要清晰标注。”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条款4.5.20,条款4.5.21)

  总的来看,这个新的要求其实是体现了“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更加规范化也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规则,新要求相对老要求“放得更宽,特殊要求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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